求會展知識產權案例及分析
問:求會展知識產權案例及分析
答:現在的企業越來越趨向通過參加會展來發布自己的產品,提高知名度,爭取客戶和訂單。然而當這么多的企業在展覽主辦方的安排下走上同一個舞臺同場競技,會展中的知識產權糾紛對于企業和會展主辦方都是嚴峻的挑戰。
[事件]
2003年第八屆中國國際建筑貿易博覽會上,在展覽會開幕的第一天,會展主辦方就收到了浙江某知名裝飾品公司和德國某品牌衛浴公司的公函,兩家公司聲稱有十幾家參展企業的產品侵犯了他們的專利權,要求主辦方給予妥善處理否則即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進場扣押被控侵權企業的參展產品。
[界定]
作為主辦方的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錦律師事務所受托全權處理此事。律師首先請兩家公司出示他們的專利權屬文件,兩家公司出示的專利權屬文件表明他們的專利均是外觀設計專利。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律師認為參展企業單純的展覽商品屬于許諾銷售行為,是一種銷售的要約邀請,并不在專利法明確禁止之列,而參展企業一旦在展會上與客戶達成訂單則屬于銷售行為,構成對專利權人的侵權。
[處理]
鑒于此,如果兩家企業與其它企業僵持下去,則兩家企業暫時并不能控告其它企業侵權,任由其它企業大肆宣傳產品,兩家企業的利益顯然將受到損害,而其它企業也不能在展會上銷售其產品,有動輒遭受侵權控訴之虞,處于進退兩難之中。因此律師建議兩家企業邀請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執法部門出面與其它企業共同協商由其它企業撤除在展會上可能侵權的產品,兩家企業不在展會中追究其它企業的責任,最終事情得以妥善解決、展會圓滿結束。
[結論]
在許多已經發生的專利爭端面前,大多數企業明顯表現出準備不足,缺乏有力的解決措施等問題,從而多以支付專利使用費、喪失一部分市場而告終。這不僅直接影響了企業產品的銷售和企業形象,還敲響了企業進一步生存發展的安全警鐘。對于會展主辦方,不注意知識產權的保護,往往會令自己尷尬地陪著侵權企業站在被告席上。律師建議企業參加展會不僅產品要“硬”,自主的知識產權意識也要加強,只有這樣才能從容應對展會中的知識產權糾紛。
[資料]
2003年香港貿發局頒發《關于加強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規定》,企業參展產品必須保證各方面均沒有侵犯他人權利,如果有投訴涉嫌侵犯,且證據比較充分的,被投訴單位就不得不撤回在展覽會上的展品,除非其能夠提出證據反駁。
廣交會現行保護知識產權規章制度中《參展展品管理規定》提出了一項維權的硬措施:所有參展單位(企業)都必須向大會作出“所有攜帶參展的展品絕無侵犯知識產權,如有發現,愿接受大會處置的書面承諾”。
[事件]
2003年第八屆中國國際建筑貿易博覽會上,在展覽會開幕的第一天,會展主辦方就收到了浙江某知名裝飾品公司和德國某品牌衛浴公司的公函,兩家公司聲稱有十幾家參展企業的產品侵犯了他們的專利權,要求主辦方給予妥善處理否則即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進場扣押被控侵權企業的參展產品。
[界定]
作為主辦方的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錦律師事務所受托全權處理此事。律師首先請兩家公司出示他們的專利權屬文件,兩家公司出示的專利權屬文件表明他們的專利均是外觀設計專利。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律師認為參展企業單純的展覽商品屬于許諾銷售行為,是一種銷售的要約邀請,并不在專利法明確禁止之列,而參展企業一旦在展會上與客戶達成訂單則屬于銷售行為,構成對專利權人的侵權。
[處理]
鑒于此,如果兩家企業與其它企業僵持下去,則兩家企業暫時并不能控告其它企業侵權,任由其它企業大肆宣傳產品,兩家企業的利益顯然將受到損害,而其它企業也不能在展會上銷售其產品,有動輒遭受侵權控訴之虞,處于進退兩難之中。因此律師建議兩家企業邀請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執法部門出面與其它企業共同協商由其它企業撤除在展會上可能侵權的產品,兩家企業不在展會中追究其它企業的責任,最終事情得以妥善解決、展會圓滿結束。
[結論]
在許多已經發生的專利爭端面前,大多數企業明顯表現出準備不足,缺乏有力的解決措施等問題,從而多以支付專利使用費、喪失一部分市場而告終。這不僅直接影響了企業產品的銷售和企業形象,還敲響了企業進一步生存發展的安全警鐘。對于會展主辦方,不注意知識產權的保護,往往會令自己尷尬地陪著侵權企業站在被告席上。律師建議企業參加展會不僅產品要“硬”,自主的知識產權意識也要加強,只有這樣才能從容應對展會中的知識產權糾紛。
[資料]
2003年香港貿發局頒發《關于加強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規定》,企業參展產品必須保證各方面均沒有侵犯他人權利,如果有投訴涉嫌侵犯,且證據比較充分的,被投訴單位就不得不撤回在展覽會上的展品,除非其能夠提出證據反駁。
廣交會現行保護知識產權規章制度中《參展展品管理規定》提出了一項維權的硬措施:所有參展單位(企業)都必須向大會作出“所有攜帶參展的展品絕無侵犯知識產權,如有發現,愿接受大會處置的書面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