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
中國殘疾人體育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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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0月21日,天津市體委、民政局等四家單位聯合發起并舉辦了傷殘人體育邀請賽,借此機會國家體委等部門在天津召開了全國傷殘人體育工作者和運動員代表大會,選出了以衛生部部長錢信忠為主席的第一屆傷殘人體育協會。1991年7月26日,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提法一致,中國傷殘人體育協會更名為中國殘疾人體育協會。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幫助所有的殘疾人,并動員組織殘疾人參加體育鍛煉,增進健康,促進康復,豐富他們的業余生活,增強他們的生活信心和勇氣,使他們能同健全人一樣參與社會,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貢獻。<br /><br />中國殘疾人體育協會的宗旨是:舉辦殘疾人全運會、全國單項錦標賽、邀請賽等競賽活動;組織參加或承辦殘疾人奧運會、遠東及南太平洋地區殘疾人運動會;有計劃的布署和發展殘疾人體育活動基地;組織培訓殘疾人運動員和從事殘疾人體育的業務人員;對全國各類或單項殘疾人群眾組織及各級體育協會實施業務指導。<br /><br />協會章程<br /> 第一章 總 則<br />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殘疾人體育協會,對外稱中國殘疾人奧林匹克運動委員會,英文全稱: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OF CHINA,英文縮寫NPCC。<br /> 第二條本會是全國性體育團體,由中央有關單位、全國性各類(或單項)殘疾人群眾體育組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省會市殘疾人體育協會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br />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鼓勵、幫助各類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改善和增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推動我國殘疾人體育事業的發展。<br /> 第四條本會接受主管單位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社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br /> 第五條本會辦事機構設在北京市。<br /> 第二章 業務范圍<br />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br />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家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動員、組織和指導殘疾人開展體育活動;<br /> (二)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特教學校(班)、校園體育、福利單位及社區殘疾人健身活動;<br /> (三)組織、管理、培訓殘疾人運動員和從事殘疾人體育工作的人員,有計劃地部署和發展殘疾人體育活動基地,舉辦全國綜合性和單項的殘疾人體育賽事;<br /> (四)組織參加或舉辦國際殘疾人體育比賽,開展殘疾人體育對外交流;<br /> (五)協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殘疾人體育科學研究;提供殘疾人體育專項用品、用具標準,組織開發、研制殘疾人體育運動器材;<br /> (六)對會員單位及各級殘疾人群眾體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對本會分支機構中國聾人體育協會、中國弱智人體育協會實施領導和管理;<br /> (七)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br /> 第三章 會員<br /> 第七條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制。<br /> 第八條全國性各類(或單項)殘疾人群眾體育組織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市殘疾人體育協會,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愿、積極組織開展地區性殘疾人體育活動,均可申請成為本協會會員。<br />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br />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br /> (二)經執行委員會討論并批準;<br /> (三)由常務委員會授權體協秘書處頒發會員證。<br />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br /> (一)推舉代表參加全國委員會;委員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br />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br /> (三)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實行監督;<br />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br />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br />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br />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br />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br />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br /> (五)向本會組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br /> (六)按照本會宗旨,推動本地區本部門殘疾人體育活動的組織實施。<br />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br />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br />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br /> 第十四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委員由各會員單位和有關單位推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可聘請特邀委員;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權是:<br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br /> (二)選舉和罷免全國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委員;<br /> (三)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br /> (四)決定終止事宜;<br /> (五)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宜。<br /> 第十五條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四年召開一次,必須有2/3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br /> 第十六條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br /> 第十七條本會設立名譽主席、名譽顧問、顧問。<br /> 第十八條全國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是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負責。<br /> 第十九條全國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的職權是:<br /> (一)執行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br />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分支機構主席、副主席;<br /> (三)籌備召開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br /> (四)向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br />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br />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br />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br />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br />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br /> (十)聘請名譽職務和特邀委員;<br /> (十一)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目標;<br /> (十二)提出本會章程修改議案;<br /> (十三)檢查、督促章程的實施;<br /> (十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br /> 第二十條執行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br /> 第二十一條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br />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項的職權,對執行委員會負責。<br /> 第二十三條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br /> 第二十四條常務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br />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br />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br /> (二)在殘疾人體育領域內有較大影響;<br />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br />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br />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br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br /> 第二十六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br /> 第二十七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委員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br /> 第二十八條本會常務副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br /> 第二十九條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br /> (一)召集和主持執行委員會會議;<br /> (二)檢查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執行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br />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br />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br />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br />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br />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執行委員會確認;<br />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br />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br /> 第三十一條常務委員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秘書處設在中國殘聯宣傳文體部體育處。<br /> 第三十二條本會任職人員如調離所在單位,其協會職務由原單位重新推舉人選替補。<br />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br />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br /> (一)會費;<br /> (二)政府資助;<br /> (三)體育彩票、福利彩票;<br /> (四)國內外組織、個人捐贈;<br /> (五)核準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br /> (六)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br /> 第三十四條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br />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br /> 第三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br />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br />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br /> 第三十九條本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br />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br /> 第四十一條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br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br /> 第四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執行委員會表決后報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br />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在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后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br />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br /> 第四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執行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br />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br />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br />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br />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之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br /> 第八章 附則<br />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1999年8月6日全國委員會表決通過。<br />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殘疾人體育協會執行委員會。<br />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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