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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所面臨的問題與戰略性對策

時間:201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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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參與WTO爭端解決活動的現狀

1.1 中國作為申訴方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   

截止2009年底,中國作為申訴方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案件只有6起,除了中美禽肉案之外,無一例外的只涉及到貿易救濟的問題。其中,中國政府提起的第一個申訴案件,是與歐共體、日本、韓國等成員共同提起的美國對鋼采取保障措施的案件。2002年3月5日,美國總統宣布,對10種進口鋼材采取保障措施,在為期3年的時間里加征最高達30%的關稅。歐共體于2002年3月7日依據《關于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簡稱DSU)第一個提出了與美國磋商的要求。2002年3月14日,中國政府根據WTO《保障措施協定》第12.1條提出與美國磋商,主要目的在于要求保障措施實施方提供貿易補償,但無果而終。3月26日,中國政府根據GATTA1994第22.1條和DSU第4條正式提出DSU項下的磋商請求而正式成為申訴方。隨后,美國與8個提出磋商請求的申訴方舉行了聯合磋商,但未能解決爭端。在之后的專家組程序和上訴機構程序中,中國針對各方辯論的11個主張提出了自己的法律陳述。2003年5月,專家組作出裁定,認定美國保障措施不符合《保障措施協定》。2003年8月,美國通知爭端解決機構,其對專家組報告提出上訴。2003年11月,WTO爭端解決上訴機構發布報告,維持了專家組的總體結論,即美國對所有10種產品采取的保障措施都沒有法律依據,其采取的鋼鐵保障措施違反了WTO規則。2003年12月4日,美國宣布自12月5日起,保障措施終止。對于中國來說,美國鋼鐵保障措施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該案是中國入世后參與的第一起爭端解決案件,也是第一起以申訴方身份起訴的案件,同時還是第一起全程參與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程序的案件。中國與歐共體等8個申訴方分工合作,深化了對爭端解決程序和有關協定的認識,積累了經驗,樹立了信心。

如果說中國參與美國鋼鐵保障措施案只是搭便車的話,中國就美國對中國出口版紙同時適用反傾銷反補貼的初裁提起的申訴則是中國入世以來首起以申訴方身份單獨提起的申訴,反映了中國政府對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態度的轉變。2007年3月30日,美國商務部公布了對中國出口的銅版紙產品反補貼調查初裁結果,認定補貼存在并對美國企業造成損害,決定對中國適用反補貼法,對中國銅版紙產品征收20.35%的臨時反補貼稅;5月29日,美國商務部又公布了對中國出口的銅版紙增收反傾銷稅的初裁決定,反傾銷稅率最高達99.65%。中方從一開始便對美國的“雙反”調查示強烈不滿,因為美國始終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而根據美國的司法慣例,反補貼法并不適用于“非市場經濟國家”。中國商務部認為美方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據,對這種自相矛盾的做法表示“難以理解”。

2007年9月14日,中國政府就美方對銅版紙反補貼暨反傾銷措施提起了WTO爭端解決項下的磋商請求。這是中國首次單獨將中美貿易問題訴諸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中國認為美國的裁決違反了美國在GATTl994第6條、反補貼協定第1、2、10、14、17和32條以及反傾銷協定第1、2、7、9和18條下的義務。2007年10月17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來自中國的銅版紙征收最終反傾銷和反補貼稅。江蘇金東紙業補貼率為7.4%、傾銷率為21.12%;山東晨鳴紙業的補貼率為44.25%、傾銷率為99.15%。從而改變了美國持續23年不對“非市場經濟體”適用反補貼稅的做法。11月20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以5比1的表決結果作出終裁認定:來自中國、印尼、韓國進口的銅版紙產品未對美國的相關企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損害的威脅”。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推翻了商務部的反傾銷與反補貼的認定,實際上等于規避了是否對中國適用反補貼法的問題。中國商務部發言人表示,中方已注意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的無損害終裁,但針對此前美國商務部就傾銷和補貼的終裁,中方愿重申對美國商務部對中國適用反補貼法的決定和其調查中存在的諸多錯誤做法的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

由于美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對此案作出終裁時,中國還沒有向WTO提出設立專家組的申請,因此,中國提出的申訴繼續進行已沒有實際意義,因中國申訴的對象措施已經不存在,該申訴案實際上已經終結。我們無法判斷是中國對美國提出磋商要求使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更加慎重處理,還是原本中國出口產品并未對美國產業造成損害。本案表明,如果中國政府認為必要,就可能向WTO爭端解決機構提起申訴。問題是,中國政府得出申訴必要性的結論,而至今中國還沒有形成一套有關申訴的規則,也無政府與產業在申訴方面互動的規則。

據統計,中國申訴量與100億出口量之比(即申訴密度)為0.02,而且,中國申訴密度與應訴密度之比僅為0.19,這兩個比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利用最多的12個國家中都是最低的。與巴西、印度、墨西哥等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涉訴WTO的案件不僅不算多,而且我們還應該盡快增強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主動性,盡快提高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維護本國的利益的能力和水平。由此可見,中國在切實有效地運用爭端解決機制方面,還存在較大的發展空間,基本上尚未能夠在充分洞悉、掌握WTO有關實體法、程序法的前提下游刃有余地作為申訴方就自己的貿易利益受到其他成員的損害而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提起訴訟。

1.2 中國作為第三方參與爭端解決

中國作為申訴方的案件畢竟太少,我們當然也不會為了熟悉這一制度而隨意對其他成員提出申訴。在這種情況下,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第三方”就為我們參與爭端解決程序提供了平臺。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WTO成員國享有作為“利益相關方”參與雙邊爭端解決過程的權利,這被稱為“第三方參與”制度。

“第三方”制度作為DSU的一項頗具特色的制度,它的設立為DSU解決爭端具有特殊的意義。首先,第三方的設立為更多的成員參與爭端解決提供了便利。根據DSU的規定,爭端方申請成立專家組的必要條件是“已經進行了磋商”,而第三方參與到解決爭端的專家組程序則無須經過磋商程序。而且,以自己的名義作為爭端方提起申訴,要求建立專家組,往往意味著復雜的程序、繁重的舉證責任和巨大的精力投入。而成員方會采取這種途徑來解決爭端,也往往是因為彼此之間的矛盾、糾紛已發展到了十分嚴重的地步。那么,對于那些所受影響不大,或者尚未發生嚴重損害或喪失利益的成員,以第三方的身份和方式參與爭端解決則是最佳的選擇,既避免了高額成本,又主張了自己的利益。其次,第三方加入爭端解決,使專家組能聽到更廣泛、更全面的意見、主張及其理由、依據,使處理結果更為公正合理。關于這一點,其實在DSU第10條第1款中已有明確規定“在專家組工作過程中,應充分考慮爭端各當事方的利益,以及在該爭端中涉及之有關協議的其他成員方的利益”。由專家組受理的案件通常是權利義務重大、涉及面廣、比較復雜的糾紛,一旦專家組作出結論,將會影響到許多成員方的利益,甚至在較大范圍內改變現存的權利義務狀況。所以,在處理這類案件時,聽聽各涉案方的聲音是十分必要的。同時,這樣做也能防止相同或類似爭端的不斷發生,避免專家組對相同或類似爭端的反復審議,甚至作出矛盾的結論,從而能更徹底地解決爭端。當然也為WTO爭端解決機構(簡稱DSB)節省了資源。最后,結合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和宗旨來看,第三方制度有利于WTO宗旨和目標的實現。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并不簡單地僅僅在于解決爭端雙方之間的矛盾、糾紛和爭議,更大的意義和作用在于保障各有關協議的成員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平衡,不使一成員方按有關協議所直接或間接獲得的利益被另一成員方所損害。第三方制度使更多的WTO成員有機會以更簡便、迅速的方式參加各類爭端解決,通過在爭端解決程序中行使第三方權利、履行第三方義務、發表意見、參加聽證、參閱各方陳述意見,尤其是聽取專家組對案件中具體事項的處理決定、分析、解釋及其原則,有利于成員方從中認識和了解DSB據以解決爭端的理論原則,有助于成員方能以正確的態度理解和執行WTO協議,自覺履行各項義務,正確行使各項權利。

自入世以來,中國以第三方身份參與了60余件投訴的爭端解決活動,這表明,我們作為第三方參與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都是比較高的。我們認識到,WTO爭端解決制度中的“第三方”制度,不僅能保護第三方的實質利益不受損害,又能在避免承受敗訴壓力的同時,獲得大量的國際貿易信息,并參與WTO規則的制訂和發展。但是,第三方參與WTO案件也有不利的一面。第三方不能參加專家組召開的實質性會議,這極大地限制了第三方對案件信息的知情權,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表達自己的觀點和訴求。作為第三方參與爭端解決程序,其目的主要在于表達自己的關注,表述自己對相關規則和義務的理解,借此影響專家組或上訴機構的判斷。但應注意到,它不能從案件的裁決結果中獲得實際的貿易利益。作為貿易協定、商業協定的參加者,實際的貿易利益是第一位的,而這種貿易利益只能通過申訴來獲得。

1.3 中國作為被訴方參與爭端解決機制

據WTO秘書處統計,2002年到2009年間,WTO爭端解決機構解決的關于中國的案件總體呈上升趨勢,并且以2005年為界,明顯的分為兩個時期。其中,2002至2005年,中國共涉及兩宗案件(兩個不同事項和一個專家組);相比之下,2006至2009年間案件激增,共涉及了21宗案件,其中有12個不同事項,成立了6個專家組。在所有的涉訴案件中,中國作為被訴方的17宗案件涉及貿易救濟、出口限制、知識產權等多個領域。針對中國的起訴大部分由發達國家提起。其中,美國和歐盟是所有WTO案件的主要的起訴方和被訴方,在涉及中國的案件中也不例外。另外,作為起訴方的發展中國家只有危地拉和墨西哥,總共涉及4宗案件,而這些案件多是緣于與中國的貿易利益的沖突而引起的。

在被其他成員起訴的案件中,美國等起訴我國的集成電路增值稅措施案、補貼措施案和金融信息服務措施案已在磋商階段達成協議而了結,美國等起訴我國的汽車零部件案和知識產權案已經專家組裁決,其中知識產權案中我國刑事處罰門檻與海關對侵權產品的處理等核心問題被專家組認定不違反WTO規則。另外兩起名牌產品鼓勵措施與出口限制案仍在雙方磋商階段,尚未成立專家組。

2000年6月中國國務院發布了《關于發布有關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國內集成電路企業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在2010年前對實際增值稅稅負超過6%的部分即征即退。2001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政策有關問題的復函》,集成電路企業獲得了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這一政策引起了美國半導體協會的質疑和反對。2004年3月18日,美國就中國集成電路增值稅退稅政策提出WTO爭端解決機制下的磋商請求,啟動了WTO爭端解決程序。該案成為我國在WTO應訴的第一案。在各方面準備不足、缺乏相關法律人才的情況下,中國采取了外交途徑,和美國簽署了備忘錄。中國承諾調整國產集成電路產品增值稅退稅政策,取消“即征即退”的規定,并宣布取消國內設計國外加工復進口的集成電路產品增值稅退稅政策。其后,美國表示撤回對中國的申訴。在“汽車零部件”案之前的另外4起訴訟,結果也與“集成電路增值退稅”案相同。可見,雖然中國在入世前已承諾接受爭端解決機制,但在最初五年中,態度比較謹慎,一旦受到申訴,都是盡量利用外交途徑磋商解決。

2006年4月1日,中國政府公布的《構成整車特征的進口零部件管理辦法》中規定,只要形成60%的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將按照整車征收28%的關稅,遠遠高于零部件10%的關稅。這一政策引起歐盟、美國和加拿大的強烈反響,他們向WTO爭端解決機制提交了仲裁,起訴中國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措施違規。面對此次訴訟,已經入世五年的中國政府第一次表示,將按照WTO爭端解決程序處理,并召集了專家組研究訴訟對策,搜集證據應訴。這是中國第一個進入WTO仲裁程序的案件。由于中方大量使用證據和積極抗辯,案件的裁決結果被一再推遲,WTO專家組甚至對海關進行了咨詢和取證。然而,在2008年2月13日,這一管理辦法最終被裁定違規。中國雖然在汽車零部件案中敗北,但中國對外貿易糾紛的解決途徑,已經開始由以前的外交磋商轉向WTO爭端解決機制。這表明,中國已逐漸認識到,中國的被訴措施都是法律規章,而非具體適用措施。這類措施涉及中國的制度性問題、立法模式,可能對中國的制度建設產生一定的影響。被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案件,反映了中國過去經濟體制與當今進一步持續改革開放中的沖突與矛盾,通過這些微觀案件,可以折射出改革中政策、法規方面的不足,如能通過爭端解決機制妥善處理,可以推動中國的進一步發展。同時也表明,中國已開始轉變觀念,積極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來維護自身的正當利益。

2、中國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制約因素

入世8年來,中國已成為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第八大用戶,似乎是WTO中十分“活躍”的成員,但從中國擁有的人口數量和貿易量來看,8年的WTO歷程中涉及23宗案件是再正常不過的了。總的來說,我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方面的實踐給人的初步印象是:政策高調積極、行事低調節制,外交解決為主,訴訟手段為輔。迄今為止,中國在有效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方面仍然存在較大的發展空間,其中的原因讓人深思,既有中國國內法治建設有待進一步完善等自身原因,也有WTO爭端解決機制固有的缺陷等外部原因。

 

2.1 我國解決國際爭端傳統觀念的制約

    中國歷史上和為貴、不興訴的傳統使中國政府部門的相關人員認為申訴是不友好的表現。而我國偏愛的談判和磋商等外交手段則更適于解決具有重大政治影響的、WTO體系之外的貿易摩擦問題。誠然,從中國需要一個穩定的貿易外部環境的全局考慮,我們可以理解中國政府的做法。但是,在必要的時候動用WTO爭端解決機制,與我們追求的這一目標并無矛盾。反而,如果我國一味地單方面妥協讓步,則可能會使美國、歐盟等WTO成員錯誤地認為只要其威脅進行WTO訴訟,中國方面總會讓步。從現有的爭端解決來看,焦炭限制出口案、紙板反傾銷案等都是未依據WTO爭端解決規則正式提出磋商,雙方即達成了解決協定。集成電路增值稅案在美國尚未正式提出設立專家組申請時,中美雙方就達成相互接受的協定。而在中美銅版紙案中,由于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終裁裁決沒有損害從而終止了該案的調查,中國政府在WTO爭端解決機構中也沒有采取進一步的程序。實踐證明,無論是主動還是被動,中國都無法避免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只有“禮尚往來”,中國才可能遏制一些WTO成員單方面頻頻對我國發起的WTO訴訟。

2.2 人才及資金的匱乏

從國際貿易實踐來看,雖然發展中國家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頻率比關貿總協定時期廣泛得多,但這種機會僅被少數國家抓住,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許多發展中國家非常缺乏進行這項工作的財政、人力資源和公共機構能力,這對它們利用爭端解決機制構成了嚴重的軟制約。雖然WTO爭端解決機構不向爭端各方收取訴訟費用,也允許成員方雇傭私人法律顧問來代表它們從事起訴或應訴程序,但對很多缺乏經驗而又貧窮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在處理爭端時必要的或可行的選擇是不得不求助于發達國家的律師和專家,并承擔高額費用,無疑將成為發展中國家的沉重負擔,成為制約其參與爭端解決活動的因素。就中國而言,由于經濟發展水平低,政府不愿意將有限的資源花費在WTO訴訟方面,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成本相比之下更高。由于中國參與WTO訴訟的次數比歐美等發達國家少,因此無法達到法律資源利用的規模經濟,對單個訴訟案件來說,其平均成本自然要比發達國家的高。

此外,WTO爭端解決機制十分復雜,它的有效運作主要依賴于專家組和上訴機構法律專家對爭端事實作出具有權威性的報告,報告中涉及的復雜的法律推理和對事實的法律解釋對于WTO規則的正確適用具有重要意義。法律解釋對象的復雜性決定了法律解釋的難度,因此,世界上能勝任此項工作的專家為數不多。我國不僅對外經貿部門、企業和單位需要專門人才,而且法院系統也需要熟悉WTO規則的專門人才。

2.3 國內機制建設的制約

WTO成員方的法律或適用如果與有關協議下的義務不一致,任何成員,無論是否受其直接影響,都可以對其提出磋商要求,在磋商未果的情況下提交DSB;如果DSB作出了不利于該受訴成員的裁定,該成員應修訂其法律或措施,否則即受到DSB授權的報復。從WTO受理的貿易爭端來看,成員方國內法律和政策違反WTO規則的案件不少,往往以敗訴告終,其原因是國內法律和政策違反WTO規則,妨礙了貿易自由化原則的實施。目前我國國內立法中不少領域仍與WTO規則體系存在差距甚至沖突:涉及我國的外貿體制、知識產權、行政法等諸多領域的具體法律制度與相關WTO規則不一致,這與我國加入WTO后所承擔的國際義務不符,且很可能使WTO其他成員與我國爭端不斷;金融服務、政府采購、技術標準等方面存在法律空白,缺乏WTO規則體系所需要的立法,不利于對我國經濟健康發展和權益的保護。

此外,WTO管轄范圍相當廣泛,不僅涉及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而且還涉及勞工標準、環保等領域,幾乎涉及國內所有經濟部門,而各方面、各部門的利益往往互相影響或相互沖突,因此,我國有必要設立專門負責國際貿易談判和爭端解決的快速反應、高效負責的政府交涉機構和行業組織,以協調國內各方面的利益。

2.4 WTO爭端解決機制自身固有的缺陷

  雖然WTO爭端解決機制較GATT機制有很大的改進,DSU中規定了一些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條款,但實際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冗長的期限、有限的補償以及因自身經濟實力弱小而導致報復的無效等都是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在參與WTO爭端解決活動時面臨的障礙。雖然WTO爭端解決機制具有多邊性,但經濟實力在爭端解決中仍是起作用的重要因素。與發達成員相比,無論是經濟實力、討價還價能力、報復能力,還是所擁有的技術和法律人才,發展中成員都處于相對劣勢。在爭端解決實踐中,實力強的一方常常可以利用其實力迫使實力弱的一方讓步,或者明知裁決結果對己不利,也盡量利用磋商和裁決的過程拖延時間,使對自己有利而對對方不利的措施能夠再執行更長的時間。因此,通過各方的努力共同改進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某些問題,使爭端解決機制向著更加完善的方向發展還是十分必要的。

由此可見,分析貿易爭端的形成原因并尋找合理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有效途徑,對于正將自己融入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中國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3、我國今后的改進對策

中國加入WTO之時,也正是WTO多邊貿易體制面臨挑戰之時。一方面,多哈回合目前進展緩慢,而雙邊和區域貿易協定的談判和實施則如火如荼。另一方面,2008年爆發的全球性金融危機導致各國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經濟高速發展的中國很可能成為一些國家國內政策和外貿政策的替罪羊。作為WTO的新成員,我們總體運用WTO規則的嫻熟程度尚不如發達成員,訴訟經驗也顯不足,中國應借鑒他國經驗,積極利用該機制。

3.1 要改變依賴雙邊途徑來化解貿易摩擦的傳統觀念,積極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這一更加優越的多邊途徑。

  我們必須明確,訴諸WTO不是“麻煩制造者”,而是“麻煩終結者”。國內有些人擔心,中國頻繁地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會被他國視為“麻煩制造者”,影響中國的國際形象,主張中國應慎重使用WTO爭端解決機制。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作為WTO的正式成員,充分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是中國的基本權利,即使頻繁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也是無可厚非的。另外,通過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利用WTO有約束力的裁決,可以“敲山震虎”,對有關國家形成威懾,使之不敢隨意對中國出口采取不合理的限制措施。這樣反而會減少中外經濟摩擦,促進中國與其他國家的友好關系。

3.2 依國家利益最大化原則,運用WTO爭端解決程序。

中國入世的過程曾經異常艱難,入世之后自然也不會完全是坦途。要使條約文字變成真正的貿易利益,必然還有許多工作要做,包括按照國際游戲規則訴諸訴訟手段。在參與WTO爭端解決的方式上,作為第三方或共同起訴方是我國當前較為合適的選擇;在對爭端解決中的磋商調解方式和司法程序的選擇上,我國應根據爭端對象國的情況,運用成本收益分析加以確定;無論是運用何種方式,都需要遵循國家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原則。

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進程中,對爭端雙方而言,存在三種類型的得益或損失:一是爭端解決程序的直接訴訟成本。包括爭端雙方交換信息和磋商的成本、和解中的討價還價成本、一方提起成立爭端解決專家小組以及雙方在專家小組程序付出的成本、上訴成本等;二是與涉案貿易措施相關的收益或損失,簡言之就是案件成敗導致的得失。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訴、裁決和等待執行的合理期限內所發生的經濟損失,DSU沒有任何條款規定應進行何種程度的補償,因此,在整個爭端解決過程中,得益與損失都是持續的,即在爭端解決的各個階段,被訴方持續得益,而起訴方持續地承擔損失;三是聲譽收益或成本。包括被公開指控而導致的聲譽損失、因不利的裁決結果而導致的聲譽損失、為有利的裁決結果而導致的聲譽收益等。因此,最終確定運用何種方式來解決爭端還要依據案件發展過程中的具體情況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包括磋商調解過程中對方的妥協程度,案件進入專家組程序后本國的勝訴幾率,以及進入司法程序后爭端解決期限延長對本國的正負面影響。

中國應根據對方經濟實力、與中國的經貿關系、爭端案件涉及的協議和貿易規模、申訴或應訴的技術難度、對方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博弈策略特點和差異,在爭端解決的各階段,有針對性地選擇對中國相對有利的具體策略。一般情況下,當中國為被訴方時,中國應在被訴時采取由專家組或上訴機構裁決為上,磋商解決、補償協議和相互滿意解決次之的策略,力求對我國有利的結果。當中國為申訴方時,應堅持磋商解決為上,請求專家組或上訴機構裁決次之;相互滿意解決和達成補償協議為主,請求和實施報復為輔的策略,力爭迅速有效地解決爭端。

3.3 建立官民分工協作體制。

  在應對WTO爭端的過程中,政府和企業既要有明確合理的分工,又要加強聯系和協作。WTO爭端解決機制不是“民告官”而是“官告官”的場所。國內的企業如果在國外遇到了不公正待遇,不能直接訴諸WTO,而只能把自己的情況反映給政府有關部門,然后由政府部門出面到WTO去申訴。企業一定要盡可能及時準確全面地向政府部門反映情況,提供所有有價值的信息。政府有關部門也要加強對企業的信息溝通和引導工作,以最大限度地維護企業和國家的合法權益。尤其是要發揮各種行業組織的橋梁紐帶作用,通過行業組織建立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溝通與協作渠道

3.4 參與WTO爭端解決規則修改的談判,推進爭端解決機制的改革。

對DSU的修改是WTO多哈回合談判的議題之一。WTO爭端解決機構特別會議,專門負責對《諒解》的修改事宜。經過討論,2003年6月,會議主席綜合各成員意見提出了主席文本。主席文本包括了多項建議,比如加強專家組和上訴階段第三方的權利、改進要求參與磋商的成員的權利、上訴階段增加中期評審和發回重審、執行階段持續順序和詳細規定的澄清和改進、加強補償、對和解協議加強通知義務、在程序各個階段對發展中成員的特殊和差別待遇等。總體看,對《諒解》的討論和修改建議主要集中在透明度、效率和發展中國家特殊與差別待遇三個問題上。

可以說,WTO的現行規則基本上都是由世界上一些超級大國按照它們的利益制定的,這種形勢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作為世界貿易大國和WTO的重要成員之一,中國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必然也要行使合法權利,推動國際經貿規則向更符合自己期望的方向演化。在WTO爭端解決規則修改上,中國從一開始就積極全面地參與了這項工作,提交了修改的提案。從長遠看,仍需要我們通過積極參與WTO有關議題的談判,盡量加強與發達國家的對話與合作,爭取發達國家的支持。這樣,中國的經濟利益在新的貿易規則下將得到更好地保護,同時中國也能更好地避免和其他國家的沖突,更好地處理所卷入的爭端。

總之,WTO的爭端解決機制為其成員解決爭端提供了更多的選擇。中國應該改變多邊貿易體制被動適應者的局面,借鑒巴西等國解決貿易糾紛的有益經驗,充分有效地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最大限度地維護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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