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問
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辦法
【好展會網 貿易投資專題】
<p><font face="Arial">第一章 總則 </font></p>
<p><font face="Arial">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函》(國辦函[2000]76號)的要求,為使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制定本辦法。 <br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以下簡稱出國辦展)包括 <br />
(一)在國外單獨舉辦經貿展覽會、友好省市經貿展覽會和以商品展覽形式舉辦經貿洽談會(以下統稱舉辦單獨展); <br />
(二)組織企業參加國外舉辦的國際貿易展覽會和博覽會。 <br />
第三條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促會)負責出國辦展的審批和管理。 <br />
第四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負責出國辦展的宏觀管理,對組展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出國辦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font></p>
<p><font face="Arial">第二章 組展單位 </font></p>
<p><font face="Arial">第五條 貿促會負責以國家名義組織參加由國際展覽局登記或認可的世界博覽會,并代表國家出國辦展,可邀請國務院各部門、各地方人民政府及組織各地方、各行業企業、經濟團體參展。 <br />
第六條 全國性進出口商會和貿促會行業分會可出國辦展,但不得跨行業組展。 <br />
第七條 為配合地方政府間經貿活動,需要以地方政府名義出國辦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含原計劃單列市)及經濟特區外經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但不得跨地區組展。 <br />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含原計劃單列市)及經濟特區貿促分會可出國辦展,但不得跨地區組展。 <br />
第九條 經外經貿部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專業展覽公司和其他有關單位,可按外經貿部核定的組展范圍出國辦展。 </font></p>
<p><font face="Arial">第三章 審批的權限 </font></p>
<p><font face="Arial">第十條 貿促會代表國家出國辦展計劃,經外經貿部、外交部和財政部會簽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出國辦展計劃一律由貿促會審批。 </font></p>
<p><font face="Arial">第四章 審批和備核的程序 </font></p>
<p><font face="Arial">第十一條 赴展覽會集中舉辦國和未建交國家(以下簡稱審批管理國家,名單詳見本辦法附件)辦展,實行審批管理;赴其他國家(以下簡稱備核管理國家)辦展,實行備核管理。 <br />
第十二條 赴審批管理國家辦展,組展單位應在每季度頭兩個月且不遲于展覽會開幕前6個月向貿促會報送辦展計劃(計劃抄送外經貿部),并填寫出國辦展申請表。 <br />
第十三條 貿促會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對組展單位報送的辦展計劃進行審批(原則上6月份集中審批第二年度上半年計劃,9月份集中審批第二年度下半年計劃,12月份審批補報的第二年度計劃,3月份審批當年補報的計劃),并核發出國辦展批準件。無特殊情況,不增加審批次數。 <br />
第十四條 貿促會審批出國辦展計劃前,將擬審批同意的計劃送外經貿部會簽。外經貿部在收到該計劃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會簽。赴未建交國家辦展計劃同時送外交部會簽。 <br />
第十五條 赴審批管理國家辦展,組展單位還應在展覽會開幕前3個月向貿促會報送參展人員復核申請表。貿促會在收到該表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復核,并核發參展人員復核件。復核件抄送外經貿部。 <br />
第十六條 赴備核管理國家辦展,組展單位應至少于展覽會開幕前3個月向貿促會報送辦展計劃,并填寫出國辦展申請表。貿促會在收到該表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核,并核發出國辦展備核件。備核件抄送外經貿部。 <br />
第十七條 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憑貿促會核發的出國辦展批準件或出國辦展備核件,核發展品出境有關證件;各地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憑貿促會核發的出國辦展批準件或出國辦展備核件及展品出境有關證件,對展品實行查驗放行;各級外匯管理部門和外匯指定銀行憑貿促會核發的出國辦展批準件或出國辦展備核件辦理相關外匯使用及核銷手續。 <br />
第十八條 各級外經貿、外事、外匯管理部門和外匯指定銀行憑貿促會核發的參展人員復核件或出國辦展備核件,辦理參展人員出國、外匯使用及核銷手續。 </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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