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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各類商品和技術交流活動管理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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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各類商品和技術交流活動,維護國內貿易局作為全國商品流通主管部門的權威和信譽,提高舉辦展銷活動的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各類商品和技術交流活動,是指國內貿易局及直屬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各類商品,飲食服務和科學技術展銷會,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洽談會,購物節等活動(以下簡稱展銷交流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各類展銷交流活動,不包括指令性計劃商品的分配,銜接,訂貨會。
第四條 下列各類展銷交流流動按本辦法辦理。
(一)以國內貿易局名義與其它部門或地方政府聯合舉辦的展銷交流活動。
(二)以國內貿易局各直屬企事業單位名義舉辦的或與其它單位聯合舉辦的國際性來華展銷交流活動。
(三)以國內貿易局各直屬企事業單位名義舉辦或與其他部門聯合舉辦的展銷交流活動。
(四)以國內貿易局及直屬企事業單位名義舉辦的或與其他單位聯合舉辦的國際性來華展銷交流活動。
第二章 申報與審批
第五條 本部各類展銷交流活動實行歸口管理和計劃申報制度。
第六條 申報報批程序:
(一)各申辦單位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舉辦展銷交流活動的計劃,說明辦展理由,條件,名稱,內容,規模,時間地點等,屬專業性的展銷交流活動了專業主司局,由專業主管司局初審,匯總后于12月底前送綜合計劃司,屬綜合性的展銷交流活動,直接報綜合計劃司審批。
(二)綜合計劃司對各單位的申報計劃,進行匯總和復審,并適時組織有關專業司召開協調會議,統籌安排全年的展銷交流活動計劃。計劃報經部領導批準后,向申辦單位發出批通知。
(三)各申辦單位接到審批通知后方可進行籌展工作,關于辦展前三個月將整個展銷交流活動的具體實施方案連同《各類商品技術展銷交流活動審批表》報有關司局審核后,送綜合計劃司統一辦理批復文件。主辦單位憑批復文件,辦理工商,稅務等有關手續。
第七條 確因需要,臨時舉辦的各類展銷交流活動,申辦單位須在實施前6個月正式提出申請報告和實施方案。
第八條 申報實施方案包括以下訂內容: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展銷交流活動宗旨,名稱,地點,規模,時間,內容,效益分析,是否評比或舉行研討學術會,經費預算,經費來源,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聯系人及電話等,還須說明承辦單位的基本概況,辦展能力,服務功能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舉辦全國綜合性的技術展銷交流活動,需于籌展前半年向國家科委提出申請。申辦單位的展銷交流活動方案報部科技質量局審核后,由綜合計劃司統一向國家科委辦理申報文件。
舉辦行業性技術展銷交流活動,按本辦法的審批程序辦理,審批文件報國家科委備案。
第十條 赴國(境)外舉辦各類商品,技術展銷交流活動,由申辦單位提出方案報綜合計劃司,經部領導批準后,按外經貿部《關于出國(境)舉辦招商和辦展等經貿活動的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 已經部領導批準每年定期舉辦的"上交會","天交會"和"全國暢銷商品展銷月"活動的實施方案,由專業司局審核并報部領導批準后,送綜合計劃司備案。
第十二條 其它部門或地方舉辦的有關展銷交流活動,凡邀請我部以國內貿易局名義協辦,名譽贊助的,主辦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的交流活動資料,由綜合計劃司向有關司局提出審核意見,報部領導批準后正式函復邀請單位。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各類商品和技術展銷交流活動,由綜合計劃司負責協調,并會同專業局具體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
第十四條 以國內貿易局名義主辦或其它單位聯合舉辦的大型展銷交流活動,應成立組委會,刻制組委會印章。有關招展或招商工作,以組委會名義辦理,其它類型的展銷交流活動,應以主辦單位或組委會名義進行招展,招商,廣告宣傳等工作。
第十五條 主辦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主要職責則根據國內商品市場發展的需要,結合本行業,本單位業務實際,制定并負責向部申報展銷交流活動計劃,審核承辦單位活動方案,監督檢查活動效果。
第十六條 展銷交流活動的承辦單位必須是信譽好,有招商能力的部屬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承辦單位的主要職責是:根據主辦單位的要求和有關規定,負責具體組織辦理招商,設計布展,運送展品,展覽管理,廣告宣傳,安全保衛,食宿閃通,收取費用等工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展銷交流通渠道活動的批復文件是申辦單位辦展全部行政機關監督,檢查,指導整個展銷交流活動過程的依據。申辦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復文件辦展,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變更事項,必須事先請示并經批準。
第十八條 展銷交流活動結束后,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要在一個月內將展銷活動的工作總結以書面形式報綜合計劃司及有關專業司局。全國行業性科技展銷交流活動的總結報告同時報送國家科委備案。
綜合計劃司負責向主管部長報告本年度展銷交流活動的舉辦情況。
第十九條 舉辦展銷交流活動,承辦單位要嚴格把關,認真審查,嚴防假冒偽劣商品進入展銷交流活動。
第二十條 舉辦展銷交流活動,必須堅持社會效益為主的原則,不得以單純盈利為目的,要嚴格執行有關財經紀律,參照展銷交流活動所在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合理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必須嚴禁下列行為:
(一)未按審批程序報批,自行決定舉辦展銷交流活動。
(二)未經過批準擅自冠以"國內貿易部和國內貿易部主辦"字樣。
(三)申辦單位以轉包的形式委托其它單位承辦。
(四)承辦單位以轉包的形式委托其它單位承辦。
(五)借機向企業攤派,拉贊助,搞集資或變相收取高額費用。
(六)未經批準,擅自在展銷交流活動期間搞各種評獎比活動。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者,由綜合計劃司負責追究主辦單位,承辦單位領導的責任,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改正,在一定時期內取消辦展資格的處理。對觸犯法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由國內貿易局名義祝賀,恭賀等屬于禮儀范圍的展銷活動,由部辦公廳協調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綜合計劃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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