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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辦展資格有了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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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本報訊為確保出國(境)辦展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有關函件與通知精神,外經貿部日前就審核出國(境)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組辦單位資格的有關問題發布通知。<br>通知要求,除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貿促分會、各行業貿促分會及全國性進出口商會、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外,原已獲得出國(境)辦展經營權的單位,須于2001年12月31日前向外經貿部重新申請出國(境)辦展組辦單位資格。過期未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出國(境)辦展組辦單位資格。對最近3年有出國(境)辦展實績且無不良紀錄的單位,保留其出國(境)辦展組辦單位資格。對最近3年無辦展實績或在出國(境)辦展中曾有不良紀錄的單位,須重新申報出國(境)辦展組辦單位資格。<br>通知明確指出,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均可申請出國(境)辦展組辦單位資格: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具備承擔舉辦展覽的民事責任能力和組織招商招展能力;設有專門從事辦展的部門或機構,并有相應的展覽專業(包括策劃、設計、組織、管理及外語)人員,具有完善的辦展規章制度;具有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主辦單位資格;具有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審批權(尚未與行政機關脫鉤的企業除外);獲得流通領域進出口經營權5年以上,且上一年度進出口額達1億美元以上。<br>具備以下條件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申請:成立3年以上,具有獨立的事業法人或社團法人資格,具備承擔舉辦展覽的民事責任能力和組織招商招展能力;設有專門從事辦展的部門或機構,并有相應的展覽專業(包括策劃、設計、組織、管理及外語)人員,具有完善的辦展規章制度;開辦經費或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人民幣;具有行業代表性;具有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主辦單位資格;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本身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具有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審批權。<br>通知指出,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可指定或設立一至兩家展覽機構,專門組織本地區內的企業出國(境)辦展。但該機構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備承擔舉辦展覽的民事責任能力和組織招商招展能力,并有相應的展覽專業(包括策劃、設計、組織、管理及外語)人員,具有完善的辦展規章制度。<br>關于申請的程序,通知要求,中央企工委所屬企業直接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中央企工委所屬企業下屬單位通過中央企工委所屬企業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所屬單位通過國務院各部門或直屬機構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地方各申請單位通過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向外經貿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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