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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委關于加強技術交易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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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國務陸軍有關部委、直屬機構科技司(局)、各有關單位:<br><br>我國開放技術市場以來,技術交易會(含有技術交易行為的各類技術成果展覽會,展示會,洽談會,博覽會)(下同)是技術市場中極為活躍的技術經濟活動它是以技術供求信息量大,直觀性強,技術供方,需方,中介方現場進行技術商品的展示觀摩,咨詢轉讓,中介,服務而受到各方面歡迎。為疏通技術供需渠道,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推動國民經濟的發展做出貢獻。1990年12月7日,國家科委以第10號令發布了《技術交易會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使技術交易會的組織和管理走上了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自1991年1月1日正式實施《辦法》以來,總的情況是好的,技術交易會逐年增多,規模逐年擴大,為繁榮技術市場,活躍技術交易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技術交易的繁榮,技術交易會的不斷增多,在技術交易會的組織和管理中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例如,有的不按《辦法》規定,不經正常審批程序,擅自舉辦技術交易會,使交易會的技術供應不足,需求清淡;有的交易會準備工作不充分,服務質量不高,辦會效果不理想;有的以經營企業承包,純粹以盈利為目的,濫評獎、濫收費,牟取暴利,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上述問題盡管是局部或個別現象,但嚴重影響了技術交易會的市場信譽。歸口管理全國技術市場,是國家賦予國家科委的主要職責之一,為了維護技術市場秩序,促使技術交易會組織得力、管理有序、健康發展,現將我委<br>加強技術交易會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br><br>一、各地、各部門、各單位不得擅自批準建立常設技術市場。批建技術市場和組織舉辦技術交易會必須依照《辦法》各項規定辦理交易會的申報和審批手續。凡未辦理申報或雖申批同意,擅自舉辦技術交易會的,將依據《辦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追究責任。<br><br>二、舉辦全國性綜合技術交易會,須經舉辦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審核,并報國家科委批準后方可實施;舉辦全國性行業技術交易會,應預先征求舉辦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的意見,以避免在時間、地點上造成重復,并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或全國性行業協會審批,同時報國家科部委備案后方可實施;舉辦省一級的地方性技術交易會須經舉辦所在地科委批準,并報國家科委備案。<br><br>三、舉辦技術交易會應提前六個月按本通知第二條之規定辦理完成申報、審批手續。申報時需向審批機關提供以下文件:<br>1.主辦單位的申請報告。<br>2.技術交易會申請審批表。<br>3.舉辦技術交易會的可行性報告,包括:辦公宗旨、目的和意義;技術交易會的主要內容、規模和方式;籌備機構及工作人員情況;市場預測和相關條件;組織供需雙方的途徑和辦法;日程安排;經費預算和來源;展出場地面積及配置圖等。<br>4.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承辦單位之間的協議書。<br>5.技術交易會審批機關報要求提供的有關本次交易會的補充和材料。<br>各級技術交易會的審批機關應對上述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確有必要舉辦的技術交易會方予以批準。<br><br>四、舉辦技術交易會必須遵循“促進發展、服務社會、協商自愿”的原則,可采取“以會養會”但不得以盈利為目的,更不得借舉辦技術交易會牟取暴利。必須誠實守信,服務為本,在促進技術交易發展的同時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審批單位應會同有關方面加強技術交易會監督管理的執法力度,對技術交易會進行檢查驗收,表彰先進單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總結經驗報告。對擅自更改交易會名稱、規格和內容的或利用舉辦技術交易會非法牟取暴利或敷衍搴責、弄虛作假,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審批單位責令主辦單位對承辦單位進行檢查。視情節輕重,可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舉辦技術交易會資格、沒收非法所得等處分。對利用技術交易會欺詐行騙、中飽私囊的違法行為,應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br><br>五、為了提高交易會的成效,參加技術交易會的各項技術,應逐步實行技術評估作價,組織有資格證書的技術經紀人進行技術交易在介服務,重大項目逐步實行會內會外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招標活動,做好交易技術項目的技術合同登記。<br><br>六、各地、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的《關于嚴格控制比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辦發[1996]10號文精神)。技術交易會一般不開展評獎活動。確有必要開展的,須以有關主管部門嚴格審批,按事前同意的主次評獎條件從嚴執行,并不得向參加交易會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收取評獎費或變相收費。若有違反,應追究技術交易會組織者的行政與法律責任。<br><br>七、國家科委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歸中負責技術交易會的審批和管理職能。在國內舉辦的國際性的技術交易會,由國有科委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提出意見后送我委國際合作司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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