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擬訂并組織實施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節目標及調節政策建議,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
(二)研究分析國內外、省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進行宏觀經濟的預測、跟蹤分析,提出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
(三)研究經濟體制改革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對改革方案實施過程進行跟蹤、調查,協調方案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指導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
(四)提出本省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與投資方向,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編制全省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及重點項目計劃;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投標工作,監督省重大建設項日的招投標活動;安排省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負責安排或轉報重大建設項目和按管理權限審批建設項目,負責轉報地方工商領域國家管理權限的投資項目和國債項目,負責全省重大建設項目的立項、可研、開工報告、后評價等的管理和協調;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審查項目初步設計,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或上報項目;組織和管理重大項目稽察工作。
(五)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并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推動高技術產業發展,實施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宏觀指導。
(六)研究分析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發展情況,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規劃和城鎮化發展戰略及重大政策措施;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協調生態建設;參與研究擬訂環境保護規劃。
(七)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資的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負責全省外債總量控制、結構優化與監測工作,參與全省國際收支平衡工作;開展對外招商引資項目的篩選、儲備、推介工作,安排重大利用外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
(八)研究分析國內、國外兩個市場與本省有關重要商品的供求情況,做好糧食等重要商品省內供求、進出口的總量平衡及重要商品進出口計劃,負責省級部分重要商品、物資儲備和戰略儲備;參與研究價格政策。
(九)做好人口、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研究提出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的有關行政法規和規章,參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起草和實施。
(十一)做好國民經濟動員工作;負責協調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之間的關系;組織協調國民經濟動員、國防交通保障工作。
(十二)歸口管理福建省工程咨詢中心、福建省經濟信息中心;承擔數字福建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